原告张岚为聋哑人,经人介绍于1998年与被告邓宾结婚,并于2000年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诞生后,邓宾长期外出务工,张岚认为丈夫重男轻女,加之张岚为聋哑残疾,与丈夫沟通困难,两人之间摩擦不断。
这本来是一起案情较为简单的离婚纠纷,但由于原告为聋哑人,诉讼的进行变得异常困难。为准确获知张岚的真实想法,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庭审 中,蓬安法院锦屏法庭特意从仪陇县特殊语学校聘请了一位手语教师担任法庭翻译,并尽量放慢庭审节奏,给予张岚充足的时间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手语老师耐心细 致的翻译下,张岚的观点和主张得到准确表达。
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原告张岚为聋哑人,生活能力较差,为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承办法官耐心进行劝说,希望双方能够和好,但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 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均为法官的真诚作风所感动,最终达成调解离婚协议,被告邓宾同意与原告张岚离婚,自愿抚养婚生女并承担抚养费,同时给予原告 张岚2000元经济帮助费。(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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