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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八项原则

2012-08-04 14:19来源: 未知 编辑:济南聋人网   点击:

1、所有婴幼儿都要接受使用生理学测试方法的听力筛查。接受常规护理的新生儿,在出生后住院期间进入听力筛查程序。在其它场所出生(包括家庭出生)的新生儿亦要在出生后1个月内进入或转交给听力中心进行听力筛查。所有重症护理的新生儿或婴幼儿,出院前要进入听力筛查。上述内容构成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的内涵。

2、所有未通过生后住院期间听力筛查(或再筛查)的婴幼儿,要在3个月内开始相应的听力学和医学评价,从而确定听损伤的诊断。

3、凡属具有永久性听损伤(诊断)的婴幼儿都要在6个月内接受多项跨学科的干预性服务。该程序承认并依靠其家庭的力量(财力)、知情选择、以及传统和文化信仰而建立起来。

4、凡是已通过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但具有听觉障碍和/或言语和语言发育延迟危险指标的婴幼儿,都要接受连续的听力学和医学观察,以及交往技能发育的监测。另外,具有迟发性、进行性或者波动性听损伤相关指标的婴幼儿,以及神经听觉传导障碍和/或脑干听觉通路功能异常的婴幼儿亦应当接受监测。

5、在知情选择,做出决定和同意干预的全过程中,婴儿和家庭的权益应予以保障。

6、婴幼儿听力筛查和听力评价结果,同其它保健和教育信息一样,要给予同样的保护。当提出新的隐私和保密标准时,在不损害健康和教育事业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必须平衡社会需要和婴幼儿及其家庭的权益。

7、信息系统用于测量和报告“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的服务效果。尽管州(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机构测试并跟踪了听力筛查、评估和干预的结果,但还要尊重婴儿家庭的隐私权。达到这一目的的方法是,只要可能的话,尽量删除能够识别婴幼儿家庭的资料。在维护婴幼儿和家庭隐私权时,综合性州级和国家的资料亦可用于测量和跟踪“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程序对公共卫生和教育的作用。

8、“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项目提供的数据,用于监控质量,论证其是否遵从法律和法规,决定财务责任和成本效益,支持服务偿还,调动和保持社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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