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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颁布《听力学实践标准》

2012-06-27 13:25来源: 听力学 编辑:济南聋人网   点击:

2012年对于听力学而言,可谓多产的一年,且不论三月创参会历史记录的美国听力学会议,也不谈听力学飞速发展的技术,但就近期频繁出台的各种学术技术规范、临床实践指南和行业标准,如果用目不接暇来形容,那也绝不过分!从年初起,相继发布了包括美国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学会制定的《突发聋实践指南》、美国听力学会颁布的《儿童听力筛查指南》、中国卫生部发布的《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和《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加拿大听力学会制定的《帕金森临床诊治标准》等全球各地超过20多份专业指南和规范文献。这些重要的技术文献为我们带来了出自不同国家关于诊治听力和前庭疾病的技术规范和流程,为中国听力学的实践以及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在这篇文章,中国听力学网为我们读者带来的是又一份格外重要的行业标准:《听力学实践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份依然微热的文件,是由全球最大的听力学学术组织:美国听力学学会在几天前刚刚发布,正如该文明确指出“《标准》集中反映了听力学家应有的专业表率和临床实践。”对于工作在不同领域的听力学家来说,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中国听力学网在第一时间收到这份重要的听力学文献,便组织了相关专家和学者,进行了详细阅读和全面分析,希望在提供相关信息和解读这份文献时,能为中国听力学同仁、学者、政策决策者和公众贡献我们浅薄的认识。

首先,让我们从其标题读起:《听力学实践标准》( Standards of Practice for Audiology)。关键在于“标准”一词,翻阅听力学行业组织颁布的各种专业性文献,我们会看到许多像立场声明(position statement)、报告(report)、指南(guidelines)或政策(policy)等文件,而标准则较少。这是因为标准通常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或专家对某一事物的一个相对统一的认识或看法。这种认识可以归纳成一种更高级的知识汇总,在短期内,不会出现大的变化。但是,随着技术和科学的发展,这种知识必须不断更新。比如中国关于标准的定义便是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国标GB/T 2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而这种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便是标准。

美国听力学学会迄今为止,一共颁布了21份文献,包括多份指南、报告、立场声明,但是只有一份标准,即:《听力学实践标准》,可见其重要性和不可多得的地位,而这份唯一的标准还是在2012年6月才刚刚公布。

一般讲,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同时又分成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性质的标准。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又可以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从专业角度看,《听力学实践标准》是一份行业职业标准,从六个方面,准确系统地界定了听力学家在教育、鉴别(筛查)、测试和诊断、听力保护、治疗以及研究的性质和要求。比如在教育方面,《标准》从两个层面来规范听力学家的最起码的职业水准:一是听力学家必须承担自身的职业发展以及保证服务的质量,包括下面4个部分:1.听力学家保证其专业行为满足并超过行业制定的伦理和法律标准,2.听力学家的实践必须是基于循证医学,3. 听力学家应获得执业资格,4.听力学家坚持继续教育,保持并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

其二是听力学必须宣传听力健康的积极措施,改善公共卫生水平,包括下面5个部分:1. 听力学家应向听力学学生传授临床经验,2. 听力学家应为消费者、其他专业人士乃至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咨询和教育信息,3. 听力学家应制作消费者能理解的关于健康行业的咨询材料, 4. 听力学家应向学生、居民、同行、医生或其他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临床教育活动, 5. 听力学家需随时了解影响听力学服务的健康和教育政策。

需要指出,《标准》的第四部分是以“治疗”为标题,英文是“treatment”。纵观听力学所有的文献,明确指明治疗是听力学家职责的一部分较少见,大部分用管理(management)和康复(rehabilitation)等。这是因为,在美国,听力学这门职业从一开始便附属于耳科,是其一个分支,负责测试听障患者,仅仅起到技师的作用。

在撰写本文时,记者采访了刚刚从南宁参加第八届听力学会议返回的加拿大听力学家蒋涛教授。蒋教授解释说,在北美,听力学家一般不能将治疗纳入其工作范围,因为治疗属于医学范畴。然而,随着听力学学科和临床的发展,从本世纪以来,我们开始看到治疗慢慢演变成听力学家所从事职业的一个重要部分。比如在2004年美国听力学学会颁布的《听力学职业范围》,便开始将治疗纳入其中。而这份新的《标准》再次强调听力学家在治疗耳聋中的重要作用,是值得称赞的。

在治疗一节,《标准》对于听力学家在各个方面所起的作用,进行了详细且精准的界定,从植入听力器械到非医疗治疗方案的设计,从提供教育听力学服务到参与医学治疗团队,从家庭听力教育服务到涉及神经的手术检测技术,可以说无所不包,面面俱到。治疗一节共有360字,占《标准》22%的篇幅,仅次于诊断一节(508个字),说明了治疗在整个《标准》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中国听力学网汉东声总编认为,《标准》对于中国听力学的意义在于,为学科发展提出了方向和专业规划的纲要。比如在第二部分鉴别(筛查)中,《标准》明确界定了听力学家在听力筛查中的作用、职责和应承担的任务。如果,我们仔细和卫生部刚刚颁发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对比,可以看到二者有明显的差别,后者界定人员时,是这样描述“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问题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听力技师的职业认证有明确的考核规定。在中国的现实中,由于听力学家存在的歧义和模糊界定,也同样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这些差异将直接影响我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开展的质量和提高。

蒋教授评论说,这份《标准》看似初出,其实源远流长。早在1990年,美国听力学会便开始着手起草《标准》的前期文献,包括《听力学职业范围》等,后者在1992年颁布,并以后在1996和2004年分别修订,最后成为今天我们见到的《标准》的框架基础。正如《标准》在其前言写道“建议读者参看美国听力学会实践职业范围、伦理规范、立场声明、实践指南以及核心价值声明。”蒋教授认为,回顾《标准》撰写的漫长历史,超过22年的临床经验的积累和孜孜不倦地思考,最后形成这份不到1800个字的《标准》。因此,无论从那个方面来解释或分析,我们不得不承认,就这个基本事实已经无可非议地地验证了本文前面对于标准定义的解释:这是听力学学科由历史、研究和临床经验所归纳成一种更高级的知识汇总。

如果有人认为学习有任何捷径的话,那么研读《标准》便是学习听力学的最佳途径,因为,从这份言简意赅的文件里,我们可以吸纳到几十年学界对听力学知识的深刻的思考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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