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医疗康复的参保人员,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
二、康复项目
1.符合规定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定向条件反射测定(含游戏测定和行为观察)、助听器选配实验(含编程)、电子耳蜗编程、真耳分析、电子耳蜗植入术、社区康复测查、徒手平衡功能检查、仪器平衡功能评定、失认失用评定;
2.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听力言语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肢体康复(包括脑瘫);
3.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小腿假肢、大腿假肢、矫形器、儿童助听器(双耳佩戴)、电子耳蜗、眼镜式助视器。
三、康复治疗流程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康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按以下办法执行:
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医疗保险证卡及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至残联提出申请,经残联审核后填写《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登记审批表》或《辅助器具适配登记审批表》,转介至相应的定点康复机构;
2、定点康复机构对转介的对象进行评估审核后,在相应的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同时提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或辅助器具适配预算,并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或适配辅助器具。
(三)上述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执行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医疗保险待遇实时享受,待遇标准执行相关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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