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7日晚8点,鲁某到某公司破碎材料车间工作到次日早晨7点,中间休息3个小时。次日鲁某感到双耳不适,无法听见声音。鲁某虽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病情均未见改观。2013年2月1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鲁某伤情重新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突发性耳聋可能大,但亦不完全排除环境因素(噪声)参与的可能性。
宣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在从事破碎材料工作数小时后,双耳听力下降。根据鉴定意见,不能完全排除机器的噪声对鲁某的耳聋有参与的可能性,遂依法判决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3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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