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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筛查中早期干预的新释义

2013-08-28 09:11来源: 中国听力学网 编辑:济南聋人网   点击:
 “早期干预”是一个新生儿听力筛查最常见的术语,不过,随着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发展,今天的早期干预定义和《2007年听力筛查蓝皮书》的定义有一定区别,后者在原则上泛指包括医学、听力康复和教育等在内的各项服务。而《美国婴幼儿听力联合委员会2007年蓝皮书补充版:聋儿或弱听小儿确诊后的早期干预原则和指南》(以下简称《早期干预》)的定义却有所不同,更加明确,因为这份刚刚出台的又一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文献,引用了美国《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的定义,这里中国听力学网简要介绍。        

         如上所述,《早期干预》中对早期干预(Early intervention, EI)的定义引自美国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法,其干预的包含全面和系统的界定和解释,具体可归纳为8个方面,分别是:①干预服务的提供须经公共监督;②除非享受包括联邦或州政府低价福利资助外,所有干预服务必须免费,;③须满足由法案所规定的婴幼儿和小儿的各种发育需求;④应符合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⑤在法案界定的服务范畴内,提供包括家庭培训和咨询、家庭随访、特殊指导、听力学和言语语言矫正等14项专业服务;⑥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如听力学家、心理学家等12种相关行业的人士;⑦尽可能在自然的社会环境里提供干预服务,比如在家里或社区场所,确保和健康小儿的充分融合;(8)干预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家庭服务规划。

       显然,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到,相对于《2007年听力筛查蓝皮书》,《早期干预》的基本原则已经从医疗健康领域起源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扩展到属于特殊教育和社会服务的范围,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性和实用性,这就是早期干预再次成为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目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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