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某反映:在2011年12月,在一助听器服务部给购买了一个价值1200元的助听器,保期为一年,在保期内发现助听器的听力时好时坏,于保期止二个月前,去服务部要求维修,服务部重新维修后仍然没有助听作用,要求换货,对方虽然同意退货,但要求付150多元的费用。孙某觉得不合理,于近日来我局申诉。
接到申诉后, 贵溪12315投诉中心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证实该助听器对孙某确实没什么效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12315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劝说,最终该服务部同意为孙某进行免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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