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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保安掌掴学生致耳膜穿孔

2012-09-09 16:03来源: 海南特区报 编辑:济南聋人网   点击:

2008年7月21日,对于很多人来说也许很平常的一天,但对于儋州市12岁男孩何刚及其家人来说,却是刻骨铭心的一天。这一天,何刚的左耳因挨了小学保安一巴掌,导致左耳鼓膜穿孔。从此,何刚必须靠助听器等设备来学习、生活。这了这事,何刚的家长、小学及小学保安打了近4年官司。

  见习记者 刘凡静 记者 王忠新

  小学生乱扔石子被保安打耳光

  何刚今年已经16岁了,他现在终日郁郁寡欢,父母很少看到他脸上有笑容。

  陈太今年34岁,因为他的一巴掌,造成了何刚一生的不幸。

  2008年,何刚在儋州那大某小学读书。何刚以前比较调皮,和其他孩子一样,嬉笑打闹是家常便饭。2008年7月21日下午5时30分,眼看到了放学时间,何刚随手捡起石子,向学校政教处办公室门窗扔去。

  此时,学校保安陈太目睹了这一切。陈太将何刚带到政教处后,往何刚的左耳处打了一巴掌。何刚回家后,在家人的追问之下将事情经过说了出来。

  当晚,何刚的父亲何先生便将孩子带到当地医院检查。经初步诊断,何刚左耳鼓膜穿孔。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何刚左耳鼓膜愈合,但听力明显下降。何刚的损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保安犯故意伤害罪领刑九个月

  事发后,陈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何刚在家人代理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小学及保安陈太赔偿相关损失。

  2009年5月,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太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判令被告小学赔偿何刚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4万元,扣除事发后学校已付的8591元,尚应赔偿5430元。法院认为,陈太在教育他人的过程中,出手打伤他人左耳且造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何刚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索赔精神损失费等共11万元。

  2009年7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院认为,何刚父亲是其法定代理人,拒绝法医对何刚进行检查,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随后,何刚在父亲的代理下,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陈太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治疗费等共11万元。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不再受理。该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2010年,省第二中院作出裁定,发回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学校终审被判赔偿5.95万元

  左耳被陈太打伤后,何刚只能佩戴专业的助听器,勉强完成学业。

  2011年1年,何刚的家人又到儋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陈太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8万多元。同年4月,儋州市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要求被告学校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3222元给何刚,陈太负连带赔偿责任。该院认为,何刚应承担自身损害结果10%的责任,学校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何刚的家人不服该判决,遂向省第二中院提起上诉。被告学校辩称,何刚家属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缺乏依据。

  今年2月,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何刚2008年7月21日所受损伤致左耳极重度听力缺损,需配备助听器。

  省第二中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所评定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为5.95万元,学校应予赔偿,陈太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一审认定何刚应承担10%责任及陈太承担连带责任,予以纠正。日前,省第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被告小学赔偿何刚残疾辅助器具费5.95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学校应避免发生类似伤害学生事件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一方面,学校应加强教育管理,注重依法办学、文明办学;另一方面,学校教职人员、管理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发生类似伤害学生的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以上的,应负刑事责任。因此,作为直接行为人的打人学校保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被判处刑罚是理所当然的。

  在本案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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