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建洪窜至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儿科门诊室,趁就诊人员周秀华不备扒窃其挎在胳膊上的包内的钱款未果,后被告人张建洪被追赶、抓获。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学鉴定确认:被告人张建洪系双耳神经性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建洪系聋哑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查,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学鉴定及检查报告确认被告人张建洪系双耳神经性聋,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又聋又哑的人,且被告人张建洪拒不交代其真实姓名和住址,但考虑其当庭认罪,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