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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启动17万城乡困难群众受益

2012-10-11 08:51来源: 西海都市报 编辑:济南聋人网   点击:

医院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费用,民政部门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 ●住院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万元

  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西宁市启动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建立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机制,将过去凭单据集中救助的模式变更为定点医院先行垫付、民政部门定期结算,通过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方便群众就医。

  10月9日,记者从西宁市民政局了解到,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主要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同时,得到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医院将作为结算单位,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费用,民政部门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中6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病人(卧床半年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中一般保障对象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除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报销和支付部分、社会互助资助以及自费药品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不同人员类别给予100%、90%、85%的救助。住院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万元。目前,西宁市已确定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西宁市中医院和省慈善医院五家医疗机构为市属定点医院。

  另据了解,因吸毒、自伤、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矫形、美容、镶牙、助听器、安装假肢、义眼及购置营养品、保健用品等费用不能享受医疗救助,还有依法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如工伤、交通肇事等,以及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也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惠及西宁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17万城乡困难群众,将原来的病后救助变为病前、病中救助,救助对象仅凭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治病费用就可以及时入院治疗,出院结算只需支付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金额,把过去从提出申请到领取补助款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缩短为出院时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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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对象就诊需要注意什么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日前成立了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领导小组,今后,每个科室还逐步设立一个惠民病房,切实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救助对象就诊时,可带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残疾证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救济证到门诊就诊,将可以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减免10%。

  随后,救助对象持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单到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再持户口本、身份证、参保参合证明、医疗救助审批表、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残疾证和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救济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出入院结算处办理入院手续后就可住院治疗。出院时,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到出入院结算处直接结算。(作者:王复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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