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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三)

2012-07-01 13:17来源: 未知 编辑:济南聋人网   点击:
  •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者企业年金。

    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生活困难残疾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全额或者部分补贴。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基本辅助器具及其适配器具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

    (一)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范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救助。

    (二)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

    (三)将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符合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居家托养服务补贴。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九条 本市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服务建设和无障碍信息交流,实行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先行;鼓励和支持无障碍辅助设备、专用产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应用。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以及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衔接。

    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区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者语音转换文字装置。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或者盲文、手语服务。

    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配有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节目,录播节目和影视作品应当加配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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