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药品目录和支付标准
一、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
(一)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1. 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2.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同位素正电子断层显像PT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 治疗项目类。
(1)近视眼矫形术;
(2)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3)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4)医疗康复项目在非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及非限定支付范围外发生的费用。
5. 其他诊疗项目。
(1)各种不育(孕)病,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试验性的诊疗项目。
(二)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设施费用。
1. 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 陪护费(不含无陪护区护理费)、护工费、清理费;
4. 膳食费;
5.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需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 超过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以上的床位费。
(三)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
1. 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2.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3.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5. 打架、斗殴、酗酒,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 违反转诊转院规定发生的费用及门诊规定报销范围之外的费用;
7. 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费、检查费、诊疗费;
8. 住院治疗期间未经批准发生的外购药品费;
9.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
10. 挂床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
11. 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项目费用,未经批准的自制药品(制剂)费用;
12. 参保人员出院自带药品超过7日用量(重大疾病超过15日用量的药品费);
13. 除急诊外,在本区境内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
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范围
(一)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的检查费。
(二)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的治疗费(手术费)。
(三)单项收费在500元以上的材料费。
(四)恶性肿瘤患者每年使用一次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或PET/CT检查。
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版) 》药品支付标准
(一)使用甲类药品,全部纳入政策内支付范围。违反规定使用的限制性药品费不予支付。
(二)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付10%后纳入政策内支付范围。
(三)使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外药品,不予支付。
(四)符合规定使用的的血浆、蛋白制品,按乙类药品支付。
(五)本市范围内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进入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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