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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徐州市助听器等康复项目纳入医保

2012-10-22 11:40来源: 徐州日报 编辑:济南聋人网   点击:

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10月18日,《徐州市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公布,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该办法适用对象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需医疗康复的参保(合)人员,需抢救性康复的0至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

  康复项目包括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如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定向条件反射测定(含游戏测定和行为观察)、助听器选配实验(含编程)、电子耳蜗编程、真耳分析、电子耳蜗植入术、社区康复测查、徒手平衡功能检查、仪器平衡功能评定、失认失用评定等18个项目。

  康复项目还包括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如听力言语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肢体康复(包括脑瘫)等4个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如小腿假肢、大腿假肢、矫形器、儿童助听器(双耳佩戴)、电子耳蜗、眼镜式助视器6个项目。

  链接:支付标准

  1.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及项目等级、使用范围、支付次数等按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分别按城镇医保、新农合参保对象的政策规定支付。

  2.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设立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听力言语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肢体康复(包括脑瘫)四个康复专项,参保患儿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上述康复专项费用,城镇医保按70%的比例支付;新农合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3.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电子耳蜗和助视器等辅助器具适配在规定的项目价格内按照城镇医保50%,新农合30%的比例报销。

  4.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电子耳蜗和助视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所支付的医疗保险基金单独结算,不计入个人医疗保险年度费用累计,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5.已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医保、新农合待遇的基础上,其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个人负担费用及适配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电子耳蜗和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在规定的项目价格内的个人负担费用,按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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