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西宁市民政局与青海福利慈善医院、西宁市第一、第二、第三人民医院及西宁市中医院签约,启动西宁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医疗救助对象办理救助手续复杂、费用结算烦琐的问题,将过去凭单据集中救助改为定点医院先行垫付、民政部门定期结算。让城乡困难群众享受便捷、高效的医疗救助服务,将惠及西宁17万城乡困难群众。
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同时,得到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先行垫支医疗救助费用、民政部门定期与医疗机构结算。
救助对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第二类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的6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病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第三类是城乡低保家庭中一般保障对象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在扣除按有关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报销和支付部分、社会互助资助以及自费药品后,个人负担部分按不同人员类别给予救助。住院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0000元。
因吸毒、自伤、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助听器、安装假肢、义眼及购置营养品、保健用品等费用,依法具有相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范围。(作者:张雅宁 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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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需带相关证件办理救助手续
西宁市民政局将在各定点医院安装西宁市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完成救助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每月1日各定点医院到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更新救助对象数据库,确保救助对象数据准确有效。救助对象需持相关证件办理救助手续,防止冒名顶替。
据了解,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需住院治疗时,应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最新病情诊断书、住院通知单到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救助对象出院时持户口本、身份证、参保参合证明、医疗救助审批表、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残疾证、孤儿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或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救济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救助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将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西宁市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系统中,查询确认救助对象身份。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除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系统自动生成根据医疗救助政策设置的应享受的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付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民政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金额。民政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同时录入医疗救助系统,民政部门每月与医疗机构结算救助金。(作者:张雅宁 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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