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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助听器难享大病救助

2012-07-10 15:26来源: 未知 编辑:济南聋人网   点击:
        日前,《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出台,四类情况不在大病救助范围内。第一批纳入特药救助的药品品种和特殊医用材料同步出台。
        今年7月1日起,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有四类费用不纳入城镇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规范的方式方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特药救助、特材救助不按规定在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取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非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即对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非急救抢救用的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如点名手术附加费)、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PET—CT等范围外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各种康复性器具(如眼镜、义齿、助听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超标准床位费等项目不纳入救助范围。
        对基本医保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按最高费用限额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给予救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患者因治疗必需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基本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救助,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超过3000元的,纳入特病救助,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个人自费超过2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70%给予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按超过部分的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另外,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患者除按规定享有上述救助待遇外,特殊情况下尚可享有特殊救助待遇。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青岛实施城镇大病医疗救助 自费部分超额可报销
        7月1日起,青岛市正式施行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和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患大病、罕见病的参保患者自负费用超过一定额度可报销。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老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最高可报销96%。
        身患重大疾病、罕见病的患者家庭往往医疗负担非常沉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贫放弃治疗的现象时有出现。7月1日起,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已享有正常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可享受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同时引入责任医师制度,从具备一定的医德水平,并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资质定岗医师中选择责任医师。
        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部分,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5万元的救助起付线。对临床使用费用较高、疗效显著,且难以使用其他治疗方案替代的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签订准入协议,按照协议内容纳入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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